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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和中金所阐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1、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主要要求是什麽?
答:根据中金所的规定,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者标准。
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资金门槛要求,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馀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是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是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要求,客户须具备 至少有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至少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成交记录。
自然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期货公司的综合评估。综合评价指标包括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
法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馀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四是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五是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自然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均不能存在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在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过程中,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此外,投资者应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2、问: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符合适当性制度标准外,还须满足哪些要求?
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符合适当性制度标准外,还须满足实名制要求。《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规定,个人客户本人应当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文件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单位客户应当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办理开户手续,单位客户代理人应出具单位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其他开户证件。
期货公司和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证券公司依法核对客户身份,并保存客户的影像资料。
3、问:为什麽要在股指期货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
答: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推进,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国资本市场创新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使参与者的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与金融创新产品相适应,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
与股票、债券相比,股指期货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充分对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风险教育的同时,通过设置适当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与产品风险特征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问: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制度体系是怎样的?
答:三个层面制定并形成了一整套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则体系。一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原则要求,同时授权自律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制定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明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自律监管措施等。
三是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和《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修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督促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5、问:请介绍一下海外成熟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情况?
答:海外成熟市场大多在法律层面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涵义:一是要求某些高风险金融产品的参与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二是要求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时应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6、问:投资者签署的《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有何特点?
答:一是增加了股指期货产品的风险特性揭示。主要增加了股指期货现金交割、与股票市场联动等新特点、新内容,其中特别突出了股指期货合约标的较大、可能造成较大亏损的特点。
二是提示投资者应当满足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规定,综合评价自身经济实力、专业知识、风险控制能力和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同时告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对投资者进行的评价,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三是增加投资者申明自愿承担风险的内容,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7、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时应如何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答: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审查客户开户资料,做好相关知识测试、综合评估和开户入金指导等工作,配合处理客户纠纷,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8、问:为保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落实,有哪些监管措施?
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金所、保证金监控中心和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发挥监管协作机制优势。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停止批准新增业务或者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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