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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制度改革有三大取向 将循序渐进放松管制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日前认真学习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发行部表示,在证券法的授权范围内,将循序渐进推进发行市场化改革,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的成熟度、可承受度统一起来。
具体来说,对于一些现阶段和长远均须保留的规则,应当予以保留并增强其可操作性。如对发行公司治理、管理层的资格、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的要求,须作为IPO和再融资的必要条件予以保留,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
对于需要放松管制由市场决定的事项,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逐步放开。无论是IPO还是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均需要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成熟度和可承受度,对发行公司提出一定的标准。例如,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尽管新证券法未明确规定发行人前三年的盈利要求,但监管机构仍需要参考境外市场的经验,对发行人前三年实现的盈利、现金流等方面提出一定的标准,增强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可信度。
对于当前实践中反应较大、需要加强管理的事项,应当采取严格的过渡性监管措施。例如,为了抑制重融资轻使用的现象,无论对IPO还是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仍须结合证券法的规定,对融资规模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一定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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