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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代理股指期货:或需设期货子公司

上海金融衍生品交易所(下称“金融交易所”)筹备工作正有序进行,而金融期货的参与模式等敏感话题也渐渐浮出水面。
昨天上午,上海期货交易所37楼,金融交易所筹备组邀请相关业内人士就“股指期货参与模式、会员类型和资金账户管理”主题展开讨论。有业内人士就此分析,从这次研讨的主题来看,股指期货可能是金融交易所希望首推的品种。
目前,金融期货的代理资格政策尚不明朗,而取得代理资格的公司无疑将获得发展空间。一般认为,优质的期货公司获得直接代理资格名正言顺,焦点集中在证券公司及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是否也可以直接代理以及如何代理上。因此,昨天关于股指期货的讨论也集中在了证券公司的参与模式上。
知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关于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模式,会议讨论了两种方案:通过设立期货子公司或者通过证券公司子部门参与。两方案各有优劣,而会议讨论后倾向于选择前者。未获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二级代理的方式参与。
第一种方案是证券公司通过期货子公司方式参与股指期货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可以申请为自营会员,也可以通过期货子公司参与。目前15家创新类证券公司中有6家直接参股期货公司,有47家期货公司有金融机构背景。
航空证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涂春辉博士表示,像海通、光大、中信这样的大型券商可能中意第一种方案,海通证券曾收购黄海期货作为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基础。但中小型券商可能心有余而力不足。
有业内人士认为,通过期货子公司方式参与期货交易,可以隔离风险,在证券公司现货业务和期货业务之间设立了防火墙,有利于市场稳定;其次,期货公司运作模式流程清晰,技术成熟些,有利于市场平稳起步。同时也有利于证券公司内部职能清晰划分,实行专业化经营。而证券公司直接参与期货业务,组织、业务、技术、风险控制方面需要时间准备。
但也有专业人士持否定意见。民族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樊锐指出,第一种方案尽管可以降低风险,但证券公司设立期货子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成本也很高。股指期货只是一个投资品种,单单为一个投资品种而设立一个子公司,有点小题大做了。
第二种方案是证券公司可兼营股指期货交易,直接成为金融交易所会员。
有市场人士担忧,虽然这种方式成本低,容易活跃市场,有利于证券公司业务创新,但证券公司缺乏期货业务经验,内部制度建设任务较重,可能会由于风险控制不到位,引发市场风险。
樊锐表示,从监管层面来说,证券公司设立期货子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期货公司由证监会期货部统一监管,有利于监管专业分工,提高监管效率,而证券公司兼营股指期货交易则存在监管协调问题。
涂春辉告诉《第一财经日报》,金融期货交易初期,监管层可能会考虑让创新类券商优先参与。证券公司兼营股指期货交易,监管上存在交叉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真空。
昨天的讨论认为,期货公司满足一定条件可以成为股指期货市场会员,因为股指期货运作模式和商品期货运作模式基本相似。目前期货公司只能从事经纪业务,未来《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改后符合条件也可以从事自营业务,未满足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通过二级代理方式参与。
而对于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讨论认为可以通过申请自营会员或通过经纪公司代理方式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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