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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分红走向落定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近期获得突破性进展。
“国资委已经和财政部达成了妥协,两个部门协商形成了一个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框架主体,以前有争议的国企红利收缴方式和去向都有了一个明确的规定。”消息人士透露。
争论后的妥协
消息人士透露,在国资委与财政部达成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框架方案条款中有两个突破,一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为国资委,但是必须纳入财政部公共财政预算之下,成为一个子预算。
另一突破是央企红利一部分上缴国资委,用于国企改制、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另一部分则上缴财政部,以补充社保基金预算和公共财政预算。
这两大妥协,将为一直以来国有资本经营编制之争画上一个句号。
目前正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的国资委产权局一位人士没有正面明确这一消息,只是强调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在正处于研讨阶段,详细情况以后看文件就知道了。”
2006年1月,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明确对外表示:“今年要编制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随后,央企也要上缴红利,结束垄断暴利,出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呼声越来越高。
受国资委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了研究。“由于是国资委委托的,这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手法比较倾向于国资委。”前述消息人士透露。
今年全国两会前夕,有消息称,国资委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将上交两会讨论,这一条例极有希望在两会后颁布。然而,由国资委主导下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步路径一经曝光后,便引起各界的关注,特别是引起了财政部门的激烈反对。
在激烈的争论下,国资委主导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并没有在两会后如期颁布,尽管这一制度在两会中写进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
前述人士透露:“两会后,国资委与财政部相关部门就国资预算进行了沟通协调,加快了国资预算制度的制订节奏,现在已经形成了两个部门基本认可的预算编制方案。”
记者获悉,国资委和财政部达成的这项国资预算方案对于国企的红利收取比例不会一刀切,而是分类区别对待。一是优势大企业要先试点,上缴红利,垄断性和竞争性央企的上缴比例不会相同;二是部分企业要留一些,部分留存收益转为企业盈余公积金;三是红利上缴与业绩合同联系起来,以此激励管理层;四是部分亏损的水电气等公共服务企业还会得到相应补贴。
地方试验
“目前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出现了挡不住的趋势,一是两会后,国资委明显加快了建立国资预算制度的进度;二是各地政府对于国资预算的试点全面推开。”青年学者、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光远博士评论说。
马曾经在北京的一家大型国资投资公司工作。“两年前,北京、上海和深圳的国资预算早就开始做试点了。以北京为例,市国资委是按20%的比例收取国企红利的;收缴后的红利主要用于非营利性的项目,如奥运工程、地铁和城市改造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
2006年2月,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要求:“各地国资委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国资预算)。已经试行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使用。”尽管国资委并没有出台具体的国资经营预算的办法条例,在红利如何收?谁来收?如何支配?……诸多问题都处于争论时,地方国资预算试验已成风起云涌之势。
5月11日,山东省威海市明确提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这份由威海市国资委主导的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资收益应上缴市国资委,红利支出范围属于国资领域。
据记者了解,根据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国资委已经草拟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共40多条,目前将进入山东省政府相关部门的会签阶段。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应单独列在国资委系统。
《预算法》即将修改
尽管国资预算的确定迈出一大步,但一位接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目前国资委全面主导推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要障碍并没有消除,即1994年的《预算法》的一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预算法》的修改马上就要开始了,其中一项重要的修改内容是‘预算分级’,届时可能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位和作用。所有目前国有资本预算可能在国资委和财政部共同协调下推出,但是随着《预算法》的修改,国资委的主导作用将越来越突出。”这位人士说。
记者获悉,在国资委和财政部达成国资预算编制方案共识后,国资委主导编制下的国资预算条例将在2006年完成并颁布,并尽快在央企试点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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