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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拟统一为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24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统一后的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草案还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规定为“免税收入”;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昨天就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作说明时指出,草案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草案将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金人庆说,“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现行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率均为33%,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照顾税率。
对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草案通过“扩、保、替、消”四种方式进行了整合: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以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四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为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草案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逐步过渡到新税法的法定税率。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
草案将收入总额界定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同时,规定“不征税收入”为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草案还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规定为“免税收入”。
金人庆特别强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税法后,国务院将根据新税法制定实施条例,对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并与新税法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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