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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综合治理对于完善证券公司治理功不可没。”某规范类券商总裁在该公司获得规范类资格后颇有感触。 他说,以前证券公司的公司治理,更多的是依靠自己的摸索,而一些券商更是“人治”氛围严重,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动力。在监管层启动券商综合治理工程以后,上述现象出现了很大的改观。一方面新《证券法》完善了相关的细节规定,突出了“引导”的作用;另一方面券商退出机制的完善,则迫使券商主动完善公司治理,提高核心竞争力,以避免为市场所淘汰。 新《证券法》增加了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进行限制的规定,这有利于证券公司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向。为保证董事、监事勤勉尽责地履行对公司的各项职责和义务,新法还增加了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同时,新《证券法》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增加了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是衡量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和流动性状况的重要指标。新《证券法》对净资本管理的法律规范,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净资本不达标的证券公司要么立即补充净资本,要么将受到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撤销有关业务许可等处罚。目前,已经有多家券商因此或被托管,或被责令关闭,多名券商高管亦被处以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某券商高管指出,敲山震虎的效应不可小觑,证券公司治理的内在动力由此迸发。 据记者了解,不少券商抓住综合治理的机遇,切切实实地去理顺公司的组织架构,改善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寻找适合自己特点的市场位置,培养有自己特色的核心竞争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仍然有部分券商没有取得大的进步。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指出,有的证券公司依然存在内部管理水平低下、各部门形不成合力、制度不完备、执行力差等问题;有的公司忙于增资扩股、重组等工作,认为有了资金就有了一切,而忽略了组织架构的搭建、高管队伍的建设、专家人才的引进和配套制度的建立等。 此外,一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以及专业委员会等没有制定议事规则,各自职责、决策程序、履职手段等不清晰;个别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专业委员会效率不高;个别公司的章程制定较为粗糙。该人士建议,证券公司在制订、完善相关规则、章程和规章制度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实际操作性问题,不能走形式、搞花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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