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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增刊———《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指出,2004年以来,受宏观调控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民间融资趋于活跃,抽样调查显示,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三省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在550亿元、450亿元和350亿元,相当于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并称,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补充作用,因势利导、趋利避害。 报告说,在中国目前间接融资占比过高的情况下,民间融资不仅优化了融资结构,为中小民营企业、县域经济融资另辟蹊径,还可以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 20多年来,民营经济依赖的金融支持多为民间融资和非正规金融。民间融资主要表现为亲戚朋友等家庭和个人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的拆借,以及私募筹集资金等。对许多民间融资行为法律并未明文禁止,随时有被“清理”之虞。民间融资到底是多元化经济发展的有益补充,还是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洪水猛兽”?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是“疏”还是“堵”?这一直是金融界和金融界专家、学者备受关注的问题。而2003年河北著名民营企业家孙大午一案,更是将民间融资问题的是与非推向高潮。 某商业银行人士向记者表示,虽然早在2002年商业银行已实行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但由于向中小型企业贷款风险大,银行普遍较为谨慎。而中小企业主由于向银行贷款,手续繁琐,难度较大,他们更愿意选择简便、快捷的民间融资方式。此外,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化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整顿,国有商业银行基本取消了县一级的放贷权,并与邮政储蓄一起,担当起“农村资金分流”的角色。如县辖某国有商业银行上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为30856万元,而各项贷款仅为3360万元,大量的资金从县域流出。农村信用社则由于历史包袱沉重,难以满足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再加上2004年,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贷款利率上浮的影响,民间融资更是加速发展,空前活跃。中国人民大学赵锡军教授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不仅是中国存在,在资本市场发达的美国也同样存在。但是美国经济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已形成了完善的司法环境和商业信用环境,加上市场资本充裕,企业通过民间借贷同样可以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而在中国,除了向银行融资外,并无合适规范的融资渠道。而通过民间融资的问题在于,当前我国社会信用环境差,司法制度不完善,一旦出了问题,没有合适的途径解决,容易造成金融市场混乱,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据了解,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地区,对民间借贷行为都有着明确的规范准则。例如,在香港有《放债人条例》,在美国纽约州有持牌放债人的监管办法,在南非有高利贷豁免法。这些办法的特点是不禁止个人和公司放债,但要领取牌照(如香港、纽约州),有的要求做逐笔登记并缴纳费用(如南非),这些放贷机构均要受到监管,违规要处以刑罚。 有专家指出,逐利是资本的本性,资金供求不平衡使投资者有了有利可图的机会。特别是在融资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在金融监管鞭长莫及的背景下,闲置资金自然纷纷流向收益相对于银行存款优厚的民间融资,是很正常的。政府监管的好,它是资本市场的一种有益的补充。监管不利,也会形成诸多问题。比如,前一段时间在杭州和上海哄抬房价、做大房地产泡沫的“炒房团”现象,背后操纵者之所以有较为雄厚的资本,除了其自有资金介入外,与便捷、隐蔽的民间借贷在短时间内介入有很大关系。 因此专家建议,国家应在强化信息披露、严厉打击信息造假的同时放松直接融资的管制,让筹资人、投资人自主决策,为此应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开放多种形式的直接融资。并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明确其借贷最高限额、利率,并按规定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向税务机构纳税,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由指定机构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建立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轨。 央行在报告中称,“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其发展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这也应该是为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融资“正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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