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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走产融结合的道路是大势所趋,但是央企在进入金融领域的时候,应该成立一个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来管理金融资产,进行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才能承担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院长王自力对记者说。 无论是在能源、交通领域财大气粗的央企集团,还是像暂时还由财政部监管、刚刚组建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今年以来频繁涉足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金融租赁业的股权投资行动愈演愈烈,显示大型企业集团产融结合的大潮正以空前的力度涌动。 与此同时,“打造金融控股体系”的目标亦进入多个大型企业集团的战略规划。近日,国家电力集团的一位人士透露,国电已经制定了金融控股战略的发展规划,在组建财务公司、设立保险经纪公司之后,国电正谋求、以参股或控股的方式涉足信托业。 锻造金融帝国,不独是国电一家。而产融结合型企业加速涌现带来的监管缺位问题亦显得越来越迫切。 三种金融控股平台 在圈地金融的大型企业集团中,新涌现出来的金融控股方式以国家电力集团为代表,该公司计划以集团财务公司为平台进行股权投资。 据央企人士介绍,国电集团在集团层面,由计划发展部和财务会计部两部门负责集团金融控股战略的制定工作,而具体的执行机构则是财务公司。 国电集团的初步设想,是以财务公司为依托,涉及保险经纪,租赁,信托,证券等多项金融领域的金融控投体系,显然,财务公司将成为多元化金融服务平台。 根据国电集团的战略规划,2008年集团将初步形成金融控股体系。“实际上,集团的定调是2008年,集团要进入保险经纪、信托和金融租赁领域。”上述人士称,“之后才会考虑参股或控股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 而当前金融投资最为活跃的国家电网集团则采取另一种模式,其金融股权投资以旗下多个金融机构为平台。 据央企人士介绍,在国网集团层面,由金融资产管理部统一管理集团控股的金融机构资产,集团公司财务部、资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也参与其中,而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下称“中电财”)董事长王凤华也同时兼任集团金融资产管理部主任一职。 国网集团目前控股金融机构为中电财、英大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英大证券、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而英大泰和寿险、产险公司已获保监会批准筹建。其中,中电财和英大信托是国网出击金融领域最为有力的“拳头”。 2006年国网控股英大证券中即可见一斑。英大证券前身为蔚深证券,注册资本仅1亿。彼时,国家电网出资6.6亿,同时将旗下中电财、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国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悉数引入蔚深证券股东行列,而之前国网控股的英大信托亦同时持股蔚深证券,经此番重组后,国网与旗下控股的4家公司以55%的比例绝对控股蔚深证券,并将之更名为英大证券。 除了上述两种央企金融控股的模式,中国石化集团通过成立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整合旗下金融资产的行动,正代表了大型企业集团明确金融控股主体、建立金融控股体系的另一条道路。2006年底,中石化开始整合以往分散的金融股权资产,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将旗下公司分散投资的金融股权收归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王自力认为,大型企业走产融结合的道路是大势所趋,无可非议,但目前很多大型企业集团在进入金融领域时,投资主体混乱,金融控股主体不明或不当,才是更值得关注的问题。 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证实了大型企业集团产融结合趋势的炙热。 《2006年金融稳定报告》披露,截至2005年6月30日,在3515家样本企业中,有530家非金融企业同时投资了两种类型以上的金融机构,其中有46家达到了控股地位,而中央直属的能源、交通类大型企业集团已有17家事实上成为了产融结合型集团。央行此次调查是“以直接或间接持有金融机构50%以上股份作为绝对控股标准,以持有股份低于50%但拥有人事、财务、经营决策等实际控制权为相对控股标准”。 而自央行调查以来,产融结合正显示加速之势。关注这一趋势的王自力,指出这波新浪潮与央企在投资国有银行中获得丰厚回报的激励有着极大的关系。“在上一轮国有银行改革过程中,为了优化银行的资产和吸引战略投资者,资金雄厚的央企都要求要有政治责任感去进行投资参股。当初这是一笔风险投资,但是银行机构上市后的溢价效应,让各家央企都尝到了参股金融机构的‘甜头’。” 监管缺位 王自力认为,现有框架下无论是财务公司还是信托公司,都难以承担作为金融控股主体所要求的风险管理责任。 信托本身难以成为一个金融控股的平台,但是现在很多集团都在将信托公司作为股权投资的平台。比如国家电网集团的英大信托,中海油集团旗下的中海油信托公司,都是比较活跃的投资主体。 而在银监会人士看来,财务公司的定位应是为企业集团提供资金集中管理,银监会对财务公司的股权投资采取非常谨慎的监管态度。企业集团将财务公司作为金融股权投资的平台,是对这一监管定位的背离。 根据《2006年金融稳定报告》,金融控股公司定义是:“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但同时控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 而对于产融结合,央行在《2006年稳定报告》中则明确表示,“不宜允许产业集团直接或间接同时控股多家金融机构,对现实中已经存在的控股金融机构的产业集团,应要求其设立独立金融控股公司负责控股和管理各类金融资产。” “对于包括产融结合型集团在内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目前还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王自力坦言,“尽管我国法律和监管上明确为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发展管理模式,但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也没有禁止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拥有共同的大股东。因此,在法律上存在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发展的空间。” 2003年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后,银监、证监、保监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监管。但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仍然没有明确的监管框架。 “除了银行控股模式中作为母公司的商业银行明确接受银监会监管外,其他金融集团式和产业控股式的母公司均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王自力说,“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市场主体身份没有得到明确,监管机构无法依照法律按金融机构的标准对其进行监管;另一方面由于无法将控股母公司归入某类金融机构,监管主体也就无法全面落实,致使本来需要进行严格监控的机构游离监管体系之外,风险外溢问题严重。” 在他看来,央企进入金融领域,第一步是要成立金融控股公司,而监管层相应地需要就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调整。来自实业界的产融结合趋势,与金融业内部的综合经营趋势,对尚在调研之中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律体系与监管体系,提出了日益迫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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