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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监管条例上报国务院 证监会可直接叫停违规者

近日,记者从消息人士处获悉,于2005年下发到各券商征求意见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在证监会层面的工作已经完成,正在执行国务院法制办层面的审批程序。
此前的《条例》原征求意见稿,分别对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与日常监管、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股东和高管的管理、基本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措施、客户资产的保护等做了规定。更为重要的是,《条例》中还规定,券商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其他违法行为时,证监会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当券商发生管理失控或财务危机时,证监会可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停业整顿;券商被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的,证监会可自行或委托各地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清算,赋予了证监会更直接的“叫停”违规券商的权力。
业内人士认为,条例填补了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在细节上的空白,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广发证券有分析师指出,证监会之所以出台该《条例》,一是担心部分券商挪用客户资金,条例出台后可以更好地保护客户权益;二是为券商寻找一种更好的生存方式;同时,也为证监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扫除一些不必要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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