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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链条,财政部网站昨日全文发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金融企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进行明确。
根据《办法》,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合并、分立、清算的;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产权转让的;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债权转股权的;债务重组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不良资产处置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的资产评估。金融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同时规定: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在经济行为发生前,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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