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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常规监管时代 券商分类改弦更张

监管部门将对证券公司实行5类11级的新的分类监管。昨日,中国证监会向派出机构下发《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和相关通知,标志着“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的全新的分类监管思路已进入落实阶段。
《指引》规定,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其中,A、B、C、D四大类根据全部正常经营公司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以中间值为基准,按照一定的分值区间确定。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证券公司,评价计分为0分,定为E 类公司。根据分值对应的表现,A类公司应为风险管理能力高,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强,在新业务、新产品方面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的证券公司;B类应为风险管理能力较好的覆盖其现有业务规模,应对市场变化能力较强的公司;C类为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业务规模基本匹配,应对市场变化能力一般的公司;D类为风险管理能力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的公司;E 类为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根据“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的分类监管思路,《指引》在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方面确定了证券公司资本实力、客户权益保护、合规管理、法人治理、内部控制和公司透明度等6类共69个评价指标,以体现证券公司对潜在风险的控制和承受能力;在证券公司市场影响力方面,则确定了证券公司的业务规模、市场占有率、盈利能力等方面的行业排名指标,凡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或净资产收益率,经纪、承销、资产管理等一项以上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位居行业前10名的,将被认定为市场影响力大。
《指引》规定,设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基准分为100分。在设定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上述69个评价指标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结合证券公司市场影响力等因素,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
证监会昨日发布的《通知》,就首次评价与分类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首次评价分自评、初审等阶段。从时间安排上看,各证券公司应当在7月10日之前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上报自评结果;各派出机构在对各证券公司的自评结果进行初审后,于7月20日之前将初审结果报送证监会机构部。
为与协会的创新类、规范类试点证券公司评审衔接,《通知》规定,首次评价时可给予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分别加10 分和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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