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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机构部昨日在其行政许可事项中明确,证券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列入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证券法》第129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据介绍,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到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秩序,需要事先做好安排并取得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同时,鉴于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会影响证券公司经营决策,因此需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 证监会同时明确了相关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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