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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问题

2009年的外商投资税收总结~~~近期未跟进,供大家参考。若有更新,欢迎回帖~~~
经向税收部门咨询,有关税收问题答复如下:
1、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东A的红利或股权转让所得以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2、        外资设立人民币基金B(内资法人),B投资于境内企业C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款,为免税收益。上述免税收益应不包括股权转让溢价或在二级市场抛售股份所得溢价。
另,对于法人制外商投资创业企业来说,其转让、处置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而获得的资本增值收益,根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税收政策通知")以及新《税法》实施条例,"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含两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公司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符合条件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投资额70%的收益可从企业应税所得中扣除。
所以,如果外资基金在境内设立人民币基金(法人,中国居民纳税企业),投资于境内未上市中小高科技企业,投资收益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初始投资额的70%;比如:符合条件的某创投公司,本年投资额为500万元,本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那么
  优惠政策实施前纳税额: 400万

请问 “外资股东A的红利或股权转让所得以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是税率20%。

请问有什么减税的政策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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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条文,比较绕的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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