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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新规或为变额年金铺路

代理保险机构扩容规定的点评

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1、将代理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从银行扩充到包括银行、证券公司等在内的非保险类金融机构;2、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依法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3、金融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需经其主管的金融监管部门认可且具备开展代理业务的便利条件,其中全国性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意在降低寿险对银行渠道的依赖及为变额年金铺路。2010年11月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2011年3月银监会和保监会又联合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均是力图规范银保业务。此次保监会允许除银行外的非保险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是此前监管态度和政策的延续,主要意图在于:1、降低寿险业务对银保渠道的依赖程度;2、为变额年金的推出铺路。

何为变额年金?变额年金一种将年金与变额保险特性相结合的产品,相当于国内的年金和投连险的结合。在通货膨胀时期,由于物价上涨使定额年金的货币购买力下降,为了抵御通货膨胀,变额年金在20世纪50年代应运而生并快速发展。变额年金分为四种,分别是最低年金给付保证(GMIB)、最低身故利益保证(GMDB)、最低累计利益保证(GMAB)和最低满期利益保证(GMWB)。

基金和变额年金、投连险具有较为类似的特征:1、产品均具备较高的投资性质,与股市的挂钩程度较高;2、投资者自担风险、自享收益。在美国,由于变额年金更多的是具备投资性质而非保险性质,变额年金的监管机构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而不是各州的保险监管机构。

券商将主要销售变额年金及投连险。在我国,券商的基金销售份额为10-15%,是基金的重要销售渠道。变额年金、投连险与基金性质较为类似,券商在保险代理业务方面将主要销售变额年金和投连险,而不是储蓄型产品。在美国,券商销售的变额年金的市场份额为13%,也是变额年金的重要分销渠道。

维持行业领先大市-A的投资评级,我们将密切关注变额年金推出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对保险股的排序为平安、太保和国寿。

风险提示:保费增速低于预期;投资环境发生较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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