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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老的东西了,2003年的,有些都变化了:

下列为股本证券在主板上市所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

  1. 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为联交所认为适宜上市者。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的发行人 (投资公司除外) 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宜上市,除非该发行人只从事或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2. 新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三项中其中一项测试。 


    1. 盈利测试


      新申请人必须有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新申请人亦需具备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在该段期间,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溢利不得少于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溢利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或

    2.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新申请人必须有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新申请人亦需具备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其上市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经审核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最少为5亿港元,及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从其拟申请上市之营业活动所产生的净现金流入合计最少为1亿港元;或

    3. 市值/收益测试

      新申请人必须有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新申请人亦需具备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 (获联交所依据有关规定豁免除外*)。其上市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经审核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最少为5亿港元,及上市时至少有1,000名股东。 

      * 注 : 新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和行业中拥有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及经审核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3. 新申请人上市时的预计市值不得少于2亿港元,其中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的预计市值不得低于5,000万港元。

  4. 为确保上市证券有一公开市场:


    1. 任何时候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均须有至少25%为公众人士所持有。若发行人上市时的预计市值超逾100亿港元,联交所可酌情接纳15%至25%比较低的百分比,条件是发行人须于其首次上市文件中适当披露其获准遵守的较低公众持股量百分比,并于上市后的每份年报中确认其公众持股量符合规定。

    2. 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股东数目最少为300名。而根据上述第(3)项要求上市的公司,上市时须有至少1,000名股东。

    3. 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中,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50%。
       
    4. 新申请人必须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应付现时 (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计至少12个月) 所需。

  5. 以上的申请人必须作出一切所需安排,使其证券符合香港结算订下的资格,在中央结算系统寄存、交收及结算。

以上的上市资格准则于2004年3月31日起生效。在此日期后递交上市申请表格(A1表格)的新申请人,以及在此日期前已呈交A1表格但在此日期后三个月内仍未上市的新申请人,均须符合该等首次上市资格准则。

惟以上只概述联交所对上市申请人的一些基本要求。对于基建工程公司、矿务公司、海外发行人及一些内地发行人申请上市,联交所另有特别或附加的上市要求,详情请参阅《证券上市规则》。

创业板基本上市要求概述如下:

  1. 创业板并无盈利纪录要求,公司须于申请上市前24个月有活跃业务纪录(若有关公司在规模及公众持股权方面符合若干条件,12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期亦可予接受)。

  2. 公司本身须拥有主营业务,但用作辅助核心业务的周边业务亦可容许。

  3. 在申请上市前24个月(公司在规模及公众持股权方面符合若干条件的公司,则可减免至12个月),公司须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及拥有。

  4. 公司须委任一名保荐人协助其准备及提出上市申请。此外,公司亦须于上市后至少两整个财政年度聘用一名保荐人担当顾问。

  5. 公司须符合企业管治的规定,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合资格会计师和监察主任以及设立审核委员会。

  6. 就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而言,最低公众持股量须占25%,涉及的金额最少要达3,000万港元。至于市值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10亿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0%(以两者中之较高者为准)。 2001年10月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则须遵守公司上市之时的最低公众持股规定,有关规定内容与上文所述略有不同。

  7. 公司的公众股东须有足够的分布;作为一项指引,股份在上市时应至少由100名公众人士持有。
  8. 公司须于以下其中一个司法地区注册成立:香港、中国、百慕达及开曼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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