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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版QFLP提出四大政策需求 已获批准即将公布

发布时间: 2010-12-28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作者: 赵睿

  记者从消息人士处获悉,上海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试点的方案(即QFLP制度)日前已经获得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该方案将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将外汇资金投资于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此外还将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申请外汇资金结汇投资等。

  记者从上海市政府相关人士处获悉,有关上海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试点的工作从今年初起已经正式展开。为配合试点工作的推进,上海市建立了“上海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由上海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成员单位包括上海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外管局上海市分局、上海证监局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等。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推进上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2009年6月上海市在国内率先试点出台了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有关办法。据了解,截至目前已经有多家外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登记注册。这些公司成立之后,都在筹划募集人民币基金,如:国盛里昂(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计划募集人民币100亿元,百仕通(中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计划募集人民币50亿元。但目前,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募集人民币基金尚存在一些障碍。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资本金结汇不得用于股权投资;境内合格投资者缺乏,境外合格投资者资金不能结汇投资于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现行的原币划转制度难以满足股权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便利性、时效性和灵活性的需求等问题。

  根据记者了解,在此前上海市金融办提请外汇局上海市分局的有关工作函中,上海市针对上述政策障碍提出了四大政策需求:即首先对在上海市依法设立的合伙制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外汇登记并核准开立外汇账户;第二,准予合伙制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外汇账户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第三,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过上海市金融办组织认定后,可申请外汇资金结汇投资于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所占比例不超过所募资金的5%;第四,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中境外投资者经上海市金融办组织认定为“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该企业可申请外汇资金结汇投资,所占比例不超过所募资金的50%。

  “经过与相关金融管理部门长达几个月的反复沟通,这些政策需求原则上获得了通过。”上述消息人士表示,不过这位人士表示,具体的试点工作该如何开展,政策将如何实施,尚需等待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最后的确认和正式公布。

  其实,业界不少人士对QFLP制度呼吁已久。本土PE/VC在这一轮创业板的资本盛宴中成为绝对主流,而由于外汇制度原因,外资LP资金换汇方面存在很大障碍,这导致外资LP资金在创业板上少有斩获,所以外资LP急切盼望该制度出台。

  在本报此前主办的2010“金融资”中国股权投资论坛上,德同资本创始合伙人邵俊认为,QFLP制度的引进,除了弥补国内缺乏有资格的LP的缺陷外,还有一个非常大的好处:能够把中间的“墙”打了,更大程度上把国外LP和国内的LP利益不一致的问题解决掉,QFLP制度是推进国内PE/VC行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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