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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出台创投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办法

发布时间: 2010-12-29     来源: 证券时报      作者: 郑晓波

  财政部、科技部日前联合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就上述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的收缴工作进行规范。

  根据《办法》,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包括:引导基金股权退出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引导基金通过跟进投资方式投资,在持有股权期间应取得的收益;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引导基金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

  《办法》明确,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一般预算管理,列“非税收入”中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下一般预算收入相关科目。

  财政部是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管理职能部门,对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还明确,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上缴金额分别依据以下内容确定:引导基金股权退出应收回的原始投资,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有关引导基金立项、拨款文件及引导基金投资企业收到中央财政引导基金拨款收入凭证等确定。

  引导基金股权退出应取得的收益,按照引导基金投资企业收到中央财政引导基金拨款收入凭证及引导基金股权转让协议等确定。

  引导基金通过跟进投资方式投资,在持有股权期间应取得的收益,按照引导基金投资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股东会利润分配决议等确定。此外,引导基金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根据有关法律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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