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桎梏即将打破 业内人士指出,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有两种:一是由公司增发新股给予高管,二是公司自二级市场上回购股票,后一种较为普遍易行,但需要法律上的衔接。一直以来,现行《公司法》第149条是实行股权激励制度的最大障碍。该条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这实际上是限制了不以注销为目的的股份回购行为。 但这一桎梏有望随着《公司法》的修改而被打破。早在去年8月5日,本报就曾在头版头条报道:“股份回购限制有望放松,公司法修改草案允许回购股份总额的5%奖励员工”。 记者日前再次确认,在国务院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已对第149条作了重大调整: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 (一)减少公司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对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公司依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专家指出,这一重大修改是对股份回购限制的放松,将适应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需要,从而解决股权激励制度的股票来源问题。 事实上,不少上市公司已经在暗中回购股份来奖励高管。一位法学专家指出,《公司法》的上述修改已经得到多方面的认同,这是对法律不适应实践需要的情形下,法律自身所进行的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