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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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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监管政策缺乏豁免条款,按照美国的管理条例非常简单,关键是看你签订投资承诺备忘录.既只能有0.5%的资金(类似办公费)进入GP监管的账户,其余资金全部在需要时,进入未来的目标公司.未注入前,资金会保留在客户自己手中,根本不需要什么银行代管, 这样就是私幕,可以豁免监管,如果一旦需要客户将部分或全部资金打入你GP监管账户,就是公募信托渠道,需要监管审批了.否则,就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了.所以我们看到的国外的私募基金,号称10亿,真正在手中的就是500万办公活动费用,其余全在投资人手里,根本没有人会把那么多钱委托你去存银行.
第二,是监管募集人数的上限,按照AC504条款,上限为30人。向30个以内投资者募集1亿和10亿完全不同,每个人的资产比重相差10倍,那些阔绰的投资人的私人律师有许多经验同你这个年轻的财务募集人周旋,根本不需要什么政府填乱。
想要投资人把钱全部交给GP比登天还难,但是收取0.5%的前期费用就容易了.反正需要人手帮助找项目,给你一点点前期费用,万一你能发现类似谷歌那样的好项目呢.
问题的关键是私募本质上一种为投资人服务(注意不是为需要融资的企业或地方服务)的资本中介,并收取了投资人0.5%的前期费用,与房屋中介、汽车中介类似,不要把自己把自己搞得很神秘就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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