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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将出台母基金(FOF)细则?

21世纪经济报道 郝凤苓 上海报道 2011-12-31

核心提示:“问题是怎么界定FOF目前还没有定义。”国创母基金的一位投资人表示,这还要看接下来出台的细则。

“最近创投委找发改委搞了一个说明会,提及了母基金的一些问题,接下来发改委可能马上要发布一个指引,其中针对母基金有比较明确的说法。”专注私募基金领域的律师高翔(化名)告诉记者。

这大概只是发改委针对PE领域频频动作中的一小步。

2011年1月31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文)(下称253号文),要求试点地区设立的、募集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接受强制备案管理、运作规范管理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一直有消息称,发改委拟将前述制度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

2011年11月23日,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下称2864号文或《通知》),作为第一个全国性股权投资企业规范,这份《通知》的出台,标志着登记备案制度正式从试点向全行业铺开。

《通知》主要涉及了资本募集和投资领域、风险控制、管理机构、信息披露、备案管理和行业自律五个方面。

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对实际出资人的追溯。《通知》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FOF)的除外。

“问题是怎么界定FOF目前还没有定义。”国创母基金的一位投资人表示,这还要看接下来出台的细则。

中小LP将受限?

什么样的FOF,才可以被豁免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

高翔所在的律所已经拿到了发改委即将发布的FOF “指引”文本。据高翔透露,“指引”明确表示,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母基金,可视为单个投资者:其一,该股权投资母基金由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并管理;其二,该股权投资母基金的投资者资格与投资人数符合《通知》要求;其三,该股权投资母基金已依据《通知》规定完成备案。

一位参与制作这次母基金“指引”的王姓律师向记者透露,“指引”规定,如果在《通知》之前已经设立的,但不符合《通知》要求的FOF,须按照设立地的相关政策,或继续运行或进行整顿;而如果在《通知》之后要设立的FOF,必须到国家或省级备案部门备案,且都需要满足《通知》的要求。

对于“投资者资格”,王律师透露,“指引”显示,“在发改委作为FOF备案,需要每个LP出资不低于1000万”。

这是否意味着,未来每个LP出资额在1000万以下的FOF,尤其是那些靠“聚沙成塔”的方式运行的民营FOF将会被挡门外?

王律师认为,根据“指引”,门槛低于1000万的就无法到发改委或省级备案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FOF会遭到发改委的公示。但他也表示,目前发改委对于“未备案”的FOF还没有具体的惩罚规定,所以目前对于“1000万以下”的中小LP而言,前景还不好说。

对于实际出资人的追溯审查,证监会早就有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目前,无论是代持还是信托持股,都被视为上市审查中的“禁区”,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须披露到自然人。

不过在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寿双看来,证监会的着力点是“非法募集”,发改委重在打击“非法集资”。

两者的区别在于,“只要超过200人就算公募,公募就要证监会批;而非法集资主要是面向公众及承诺固定回报,就算有三十个人参与,你在报纸上发广告也是面向公众。”李大成说。

更多细则待出

对于发改委本次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监管,PE、VC人士反应不一。

“PE、VC这个行业不宜多管,但目前这个行业确实需要做这样的管理了。”中大创投投资副总监胡海波认为,发改委的这个《通知》有助于市场更有序、合理的竞争。

紫辉投资基金创始合伙人郑刚倒觉得没什么,“我们本身就在规范操作。”他说,“可能对那些不太规范的机构影响比较大。”

浙江某本土基金副总则表示,“我本来专门打印了这个《通知》来研究,后来发现这跟我们没有太大关系。”

“发改委的《通知》存在漏洞。”这位副总说,“我们公司名字是创业投资公司,也有人注册成资产管理中心、投资公司等,不叫“股权投资”,虽然做的就是股权投资的事,发改委又如何管到我们?”

因此,有人认为,《通知》有必要再出细则,明示备案管理的范围。

2011年7月11日,在国家发改委发布了253号文之后,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了《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下称675号文件),成为253号文出台后的第一个PE地方立法。

在金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卫锋看来,天津的675号文在一些规定上,就存在与国家发改委《通知》的衔接问题。

“上次发改委闭门会议时,我已经提出2864号文件应出台实施细则,否则地方政府容易误读。”郭卫锋在微博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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