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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决定设立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根据证监会昨日发布并实施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今后证监会将实施“并购重组委制度”,由证监会发审委下设的并购重组委来负责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项,以提高审核工作的质量和审核效率。
据悉,并购重组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证监会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委员为25名,其中,证监会人员5名,会外人员20名。重组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并购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每次参加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每次会议设召集人1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即为通过。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签收,同时将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相关当事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在证监会网站上公布。申请投票表决后,公布表决结果。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做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提出新方案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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