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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商资本适足制度计算方法及说明

我国证券商资本适足性制度系参考日本模式,以证券商资产负债表中之股东权益项目为基础,扣除资产项目中非流动性之资产,剩余者即为可立即变现之自有资本,列为分子项目;分母则为风险约当金额,系证券商以股本或举债之资金,为营业或投资目的,所取得之现货及期货(含货币市场)部位。以该部位不同之性质,乘以不同比率之风险系数,即可得风险约当金额。依该分子除以分母所获得之比率,即为自有资本适足比率。日本模式未考虑资产负债表内负债之项目,乃其理念系认定无论负债面金额有多大,如其持有资产变现性高或营业项目风险性低,均不致于影响其偿债能力,该偿债能力,即表现在此一比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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