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已在我国不少行业处于绝对垄断地位
没有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就不可能有垄断利润,本土企业就不可能与跨国公司站在一个起跑线上竞争。而核心技术和品牌正是跨国公司获得垄断利润的来源,是不可能扩散和转让的。所谓“以市场换技术”根本就是天方夜谭,市场只能换来一般性的技术,那些真正保证跨国公司获得垄断利润的技术是不会被转让的。正如李德水委员说的那样,如果听任跨国公司的恶意并购自由发展,中国民族工业的自主品牌和创新能力将逐步消失,国内龙头企业的核心部分、关键技术和高附加值就可能完全被跨国公司所控制,甚至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主体———我国企业特别是一大批骨干企业也将不复存在。
据国家工商总局调查,美国微软占有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瑞典利乐公司占有中国软包装产品市场的95%,美国柯达占有中国感光材料市场至少50%的份额,法国米其林占有中国子午线轮胎市场的70%,米其林以及旗下品牌在各自细分市场上处于主导地位,富士公司中国市场占有率超过25%.此外,在手机行业、电脑行业IA服务器、网络设备行业、计算机处理器等行业,跨国公司均在中国市场上占有绝对垄断地位。在我国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跨国公司子公司的产品已占据我国三分之一以上的市场份额。
他山之石
《孟子·告子下》有云,“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居安思危”,认真考量跨国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乃是决策者们的当务之急。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跨国收购都有详尽和严格的规定。如德国的公司法规定跨国收购中,当一个人收购德国公司25%或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时,必须通知联邦卡特尔局;当收购产生或加强市场控制地位时,这种收购将被禁止。加拿大、美国、英国等国同样对跨国并购有着严格的限制。而且,中国企业进行跨国收购的时候还曾经履遭责难。
有前车之鉴,有切肤之痛,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的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机制,加快制定《反垄断法》并建立相应的跨国并购审批机构。对于引进外资的态度应当是为我所用,互利双赢而不是“引狼入室”,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