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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甩贷款引发的教训

  一、案例介绍             

 某区电线电缆厂于1986年8月筹建成立,主要生产铜、铝、塑料、电线和钢芯铝胶线等产品。从该厂建厂之日起先后数次向区农业银行支行营业部借款,到1993年12月20日总借款为五笔,金额571.6万元,将该厂的固定资产126.7万元,主要含房产、土地及部分设备抵押给银行。不足抵押的贷款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林工商总公司担保和该企业五位职工的私房抵押。在该厂的贷款中除12万元为设备贷款外,其余均为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期限为当年借当年还。1995年5月该厂因严重资不抵债依法申请破产,至破产之日止,共欠银行贷款本金571.6万元,利息141.5万元,本利合计为713.1万元。               1995年10月4日经某区人民法院裁定该厂可供分配资产271.5万元,在优先扣除破产费用、原职工工资和职工安置费后,实际可供分配资产27.4万元。同时认定区农业支行营业部与该厂的抵押合同有效,优先受偿27.4万元资产,并用该厂的六户难以收回的应收款抵受偿额,由区农业支行营业部收回。农业支行营业部不服裁决,于1995年10月10日提请复议,复议书主要提出区法院未按法律规定办事,裁决书一方面认定抵押有效,另一方面未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有效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条文执行,应先将有效抵押财产划归区农业支行营业部后再行清偿。1995年10月19日该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驱回复议,维持原判。至此,该厂破产甩掉银行贷款另立门面,银行大额贷款本息付之东流。

  二、 原因分析            

   从该厂破产甩贷款的过程不难看出,企业正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在维护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下作出一些难以双全的裁决,导致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失,银行在破产前、破产中依法护贷不力。        第一,银行在企业破产前没有采取有力的预防措施。该厂到1994年底,资产负债率已经达到326%,累计亏损额376万元,已到了举步艰难的地步。1995年初企业为了生产启动,向区农业支行营业部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区农业支行营业部经过多次调查认为该企业负债过大,应收账款占用大,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而没有注入新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求企业先收回账款组织生产后视情况考虑。该厂的应收账款大部分已成为呆滞款项,一时根本无法收回,已经有申请破产的考虑,区农业支行营业部没有掌握住这一动态。1995年3月。该企业就向区农业支行营业部口头提出如不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就申请破产,到这时还未引起区农业支行营业部的重视,如果当时采取一些稳定措施,兹后依法申请诉讼保全,或争取各级组织的支持,那么有可能阻止企业破产甩贷款的行为发生。        在该厂破产审理过程中,银行没有自始至终参与活动,依法保护银行贷款办法不多。一是破产企业财产清算小组没有银行参加。根据有关规定,应有当地人民银行参加,以维护银行产权。二是区农业支行营业部对破产审理过程中的情况没有了解,到每次开庭时只是在当场据理力争,事后未上法院做工作,或找有关部门陈述理由,引用法律条文,寻求支持。三是破产案件的审理是一审制,即区法院审理裁决为终审,上级人民法院不再审理,如不服裁决只能向区法院提出复议。这一审判规定区农业支行营业部没有掌握,至使裁决书下达后向上级法院申诉无效,向区法院复议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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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启示           

  《破产法》是一项正在试行的法律,在执行中具有较大的弹性,一般而言银行是企业的最大债权人,企业破产银行的损失就最大。为了减少贷款损失,首先必须把企业破产捂在萌芽状态,对那些企业经营困难、效益不佳、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要摸清底细,先行起诉争取法律保护,或采取其它经营方式如租赁、兼并和股份合作等盘活落实企业贷款债务,尽量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其次,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不断增加依法护贷知识。特别要注意学习国家近期颁布的有关经济法规,提高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8-28 15:47:3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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