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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挪用巨额公款炒股本金无归

一、案例介绍
      2000年6月14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韶关市中国银行储蓄科科长,中行乐昌支行行长林伟雄挪用银行“小金库”账外经营造成2500多万元巨额资金损失的特大案件进行初审。
      据该市检察院调查,1994年5月至12月时任中国银行韶关分行储蓄科科长的林伟雄,曾授意科员孔素贞从科里的“专柜吸存款”——账外存款中,累计提取300多万元现金到证券公司开户,并调用其中的280万元炒股,结果造成损失,为填平炒股损失后留下的债务,林伟雄又授意其弟林伟中,将炒股户头接过去,以其公司“贷款280万元”的假象来掩盖其动用公款炒股的事实。此后,至1998年案发,曾先后10次将数额由几十万至500万元的巨款由储蓄科的“账外存款”中借给其弟作法人代表的韶关市爱婴公司、富婴公司等单位。由于这些贷款都由储蓄科的“小金库”即专柜吸存款贷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往往没有实物抵押,结果导致这些贷款没有一笔收回本金,给中国银行造成2500多万元损失,因此,起诉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 上述7个案件的原因分析
             上述7个案例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自己作案或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当中有金德琴这样的高级干部,也有金融机构的基层领导和一般行员。有的贪污、挪用、有的诈骗、侵吞、有的盗窃金库,作案手法都有一定代表性。近几年,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金融监管的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作案加大了打击力度,但并未有效歇止,而且仍然十分猖狂。据2000年3月26日《广州日报》报道,被称为汕头市“反腐一号工程”的汕头市商业银行违规违法案件,查结和在查案件14宗,涉案金额12亿多元。郑伟峰、林闻周等5个基层领导被判处20年到6年,还有一批受到纪律处分。又据2000年8月22日《广州日报》报道,广州市白云区农村信用社付主任肖某挪用公款3824.27万元,被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挪用资金罪成立,被处有期徒刑6年。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犯案不止,而且涉案金额有扩大之势,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企业内部人控制严重,“一把手”缺乏监督和制约。“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在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犯案中得到了证明。在国际上,商业银行基本上是股份制组织形式,合理的治理结构和严格的产权约束,使金融企业领导人的权力不易失去控制。目前我国的金融企业,大多数是直接的国有制或间接的国有制(名义上是股份制、实际上仍然是政府出资和国有企业出资为主),同国有工商企业一样内部人控制严重,而且权力过分集中在“一把手”上,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金德琴、熊学瑞、邓宝驹等犯案,并非短时间,而是长期得不到发现。他们共同点都是一手遮天,为所欲为。表面上是他们的道德问题,实际上是体制造成的。后者也是金融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犯案累抓不止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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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上述各个案例都反映出犯案者之所以能够得逞都是由于金融企业存在管理上的诸多漏洞。在廖国仁盗窃金库案件中,廖对审讯人员说:“一切太顺利了,没想到这么容易得手。”在她用公款500万元掘下一个色情陷阱案件中,杨妮之所以得手,是因为信托投资公司未认真执行银行钱账分管原则和会计出纳分开的制度。杨妮既担任财务股长,又兼任会计和出纳职务,握有贷款审批、支票签发、银企对账权力。在重要空白凭证和印章管理上,未实行支票、印章专人保管和使用制度。杨妮一个人掌握公司公章、财务股公章、财务专用章、公司经理章、出纳印鉴章和公司介绍信。在杨妮犯案期间,有一回公司发现杨妮私自贷给张永林一笔15万元的款,没有引起公司领导对她任何怀疑,只让她补办了委托贷款手续。在杨妮长达7个月的作案时间里,公司对有关贷款业务、银企对账等情况未进行过任何审核、检查、直到杨妮跑了多日后才发现问题。
(三)金融监督流于形式。金融监督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缺乏内部监督为内部人员犯案提供了便利条件。从上述各个案件看,一些金融企业的内部监督制度形同虚设。在原中国银行蒲圻支行行长贪污挪用案例中,虽然该支行有内部监督的一整套制度,但实际上流于形式,熊学瑞的话可以超越一切制度。在杨妮贪污500万元案例中,该公司董事会自1993年以来,从未按公司章程进行业务监督检查。1995年5月,湖州市工商银行布置制度检查时,公司竟以杨妮编造的财务股自查报告为依据,改头换面,上报应付。外部金融监管不力则为金融企业领导人犯案提供了条件。当熊学瑞贪污挪用公款时,其所在的中国银行蒲圻支行被树为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化的先进典型,并当作“蒲圻模式”在中国银行系统推广。当邓宝驹大肆侵吞公款时,其所在的沙井信用社被评为全国一类信用社。这说明外部金融监督很多也是流于形式,主管部门对下面的监督往往停留在听汇报、树典型的宣传造势上,真正扎扎实实的业务检查和技术层面的审核并未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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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疏于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在金融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条件下,金融企业对员工的业务培养抓得越来越紧,要求愈来愈高,无可厚非,但只注重业务素质而忽视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就有失偏颇。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在金钱的诱惑下,一些职工心里失去平衡,图一时之淫乐,铤而走险。防止金融企业内部职工犯案,当然首要的是靠完善规章制度和严格监控,但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金钱观,调整好心态、协调好人际关系也十分重要。盗窃金库的廖国仁刚参加工作时表现不差,后来两次考研失败使其由开朗变得孤僻,工作出错,同领导斗气,以至最后盗窃金库“报复”领导。联系到去年,中国银行湖北省利川市支行一主管会计因竞聘落选而毁灭全行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作为报复的事件。这些问题难道不应该引起人们认真的思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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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启示
(一)秘密公司、小钱柜、账外吸存是金融企业领导人犯罪的温床。熊学瑞、邓宝驹的地下公司,林伟雄的小金柜等为他们贪污挪用提供了方便之门。因此,彻底清理金融机构下属公司和小金库是防止金融企业领导人犯案的一个有效措施。
(二)在现行体制下,防止金融企业领导人金融犯罪靠强化外部金融监管。防止一般金融职工金融犯罪靠内部金融监管,外部金融监管有力、内部金融监管才能落到实处,外部金融监管搞花架子、内部金融监管就会流于形式。
(三)必须进一步改革金融企业的治理结构。我国现行金融企业基本上是采用一级法人和逐级委任制,各级的“一把手”拥有主要决策权,这种领导体制对明确责任有好处,但由于缺乏内部制衡和监督机制,也为“一把手”金融犯罪提供了便利。因此,顺应世界金融业发展潮流,逐步改革产权制度,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应是改革的方向。
(四)针对金融工作的特点,加强对金融业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定期进行思想道德考核,做好思想防范工作,仍然是防止金融业职工金融犯罪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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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2000年3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邓宝驹、麦伟平、陈锡球等职务侵占、非法经营一案。三人是以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公诉的。按新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罪、依照《刑法》第382条、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对于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量刑是非常悬殊的。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有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职务侵占数额再大只能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它的上限是15年有期徒刑。这就是说邓宝驹等人最多只能判15年有期徒刑与他们侵占的巨额资金形成强烈的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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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质相同,只是犯罪场所不同,判的罪相差极大,这可能给社会公平造成问题。刑罚的原则应该是同罪同判,主观动机和客观后果都相同的应给予同样的刑罚,不应因犯罪的场合不同而判决不同。更严重的问题是这将给在一些民营企业供职的行为不轨的人一颗定心丸,无论侵吞挪用多少都判不了死刑。这些人更会有恃无恐,敢于铤而走险。        侵犯公款罪大,侵犯私款罪小。其原因是在我国对待公私财产的态度不同。宪法规定只对合法的私人财产给予保护,而公有财产则没有这一限定。法律不保护非法财产这是不言而喻的。在宪法中特别对公私财产给予区分,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加以不同的限定,使得个人持有财产感到不确定,不安全。尤其是个人在企业中的财产更缺乏安全感。所以,要有效防范类似邓宝驹这样的金融犯罪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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