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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万元存款被冒领谁之过?

一、案例介绍
2000年8月的一天,一存款客户手持存折匆匆到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某营业部报案,声称自己存折上的7万元活期存款被人取走,要求银行全额赔偿,并当场指出,只所以会出现这样的事,完全是储蓄员马小姐的错误造成的。在场的领导和储蓄员都感到奇怪,存款被盗怎么就是马小姐的错误造成的。经了解,事情确实是这样的。
             该客户在不久前曾来该营业部挂失,说自己的储蓄卡(龙卡)连同密码单被盗,当时储蓄员马小姐为他做了储蓄卡挂失处理。但这种储蓄卡是与存折配套的,两者的账号都是一样的,客户丢失的是储蓄卡,并未丢失存折,当马小姐办理了龙卡挂失之后,客户问马小姐,这个存折是否还可以使用,马小姐告诉他,存折还可以使用。客户过后又用该活期存折存款7万元,不久就发现全部存款被人领走。支行领导了解情况真象后,认为这确确实实是储蓄员马小姐业务不熟所导致的错误。这类龙卡与存折配套的账户,要挂失必须把两者同时挂失作废,单独挂失龙卡是没有效的,丢失的龙卡仍然可以使用,这就是7万元存款被冒领的原因。

 

二、上述3个案例的原因分析
             上述三个案例的共同特点是客户的存款被人冒领走了,直接的原因,其中两单是犯罪分子伪造电脑存款单或证件领走的,一单是由于银行职工工作差错造成的。这些案例反映出两方面的问题:
             (一)犯罪分子作案手法越来越精,甚至利用高科技作案,但金融机构防范这类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差,缺乏必要的技术设备,致使这类案件时有发生。据了解,王君耀失去巨款的这种现象,仅宁波地区已有6起。从已破获的案件来看,发案的经过是这样的:各种公司打着寻找交易对象的幌子,声称可廉价提供贷物,让对方把钱存入邮政储蓄系统,然后要求异地查询对方存款账号、开户局、户名、密码等存款信息,事后进行伪造,异地冒领。在上述两起伪造单证冒领案中,犯罪分子都运用了特种工具和造假特技,而金融机构难以辩认真假,而且竟然都没有安装监控设备,给冒领者可乘之机,也为破案带来了很大困难。
       (二)金融机构部分职工业务素质差、违规操作,是这类金融风险发生的一个内部原因。邮政部门本来有规定,邮政储蓄异地取款者必须持储户身份证、存折和密码,三者缺一不可。但在“1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一案中三者不全和不符照样可异地取款。在“7万元存款被冒领谁之过? ”一案中,过错完全是储蓄员马小姐业务不熟瞎指导。在“伪造电脑存款单冒领巨款”一案中,几个储蓄所6位出纳小姐竟然一口咬定真许世华就是作案者假许世华,其中一位出纳小姐还同真许世华拉过家常,可以看出她们辨认人的能力之差实在难以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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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启示
     (一)随着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工具创新的发展、利用高科技实施金融犯罪的事件会增加,金融机构必须提高对这类风险的防范能力,配备必有的技术设备,加强现场监控。例如,2000年底,台湾警方侦破了一宗以假提款机骗钱案。犯罪集团在台湾士林区、三重天台广场等闹市区先后放置一部可以乱真的假提款机,透过盗取客户提款卡密码后,复制提款卡盗取客户存款。受害人在假提款机上使用提款卡时,操作方式与一般提款机无异,不易为受害人察觉。操作完成后,荧幕会出现“存款不足”“暂停营业”等字眼,把卡退回,但其实用户的密码已被假提款机录了下来。假提款机身上还有故障时紧急联络电话,当遭“食卡”的市民依指示打电话时,歹徒讹称是银行职员,要求受害人留下姓名电话,骗他们在一周内将卡寄回,受害人个人资料又再次落入歹徒之手。事件中有上百人受害,17家银行损失400多万元新台币。警方最后根据歹徒盗取款项时所留下的指纹和录影带,侦破此案。据说这是全球侦破的第二宗以假提款机骗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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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据台湾消息:在经济低迷下,台湾一跃成为全球“假信用卡生产中心”,伪卡集团甚至同为摆脱生意不景气的商店串通诈骗银行,并向外国“出口”伪卡。台湾银行公会截止2000年9月的统计,中国台湾、日本、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及香港,依次占据伪卡诈骗损失金额的头5名,其中香港银行界1—9月的损失750万美元(约5000万港元),比1999年同期增加2倍,而台湾银行损失达到3760万美元(逾3万亿港元),比上年同期激增5倍。更令银行人士担心的是,以往在台湾发现的伪造卡多是来自岛外,现在则几乎全是岛内制造。台湾犯罪集团高超的人力和技术,令台湾俨然成为全球伪卡生产中心。这样的高科技金融犯罪,在中国大陆还没有出现,但必须有所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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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思想业务素质。近几年,由于金融业企业化改革不断深入,部分金融职工奖金水平增幅降低,甚至绝对减少,前台职工大多改为合同工,思想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又由于企业化,金融部门也舍不得花本钱对职工进行培训,致使金融机构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不适应金融业市场竞争的需要。因此,加强金融职工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是提升金融业效率和竞争能力,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
(三)刑事责任不能代替民事责任。在这类金融案件中,有的涉及刑事责任,但不能免除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包括邮政储蓄)应以安全性作为经营原则之一,有义务保证存款不被人盗取、骗取、冒领、丢失等。金融企业一旦接收客户存款就负有这种义务。当存款被冒领后,立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破案也是正常的,但金融机构不能因为公安机关界入,涉及刑事责任,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万一公安机关长时期破不了案,客户的存款找谁要?在“1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一案中,邮政部门以刑事案件未破为由,要王君耀长期等待,当王君耀状告邮政局时,法院又不给予立案。这样对待存款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而且严重损害了存款人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不利于我国金融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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