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缺陷与监管漏洞
按照证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退市的情形可以有多种,但其中最有代表性且最易于量化执行的标准,就只有一条:凡是连续2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就要戴上*ST的帽子;如果连续3年亏损,则自第三个亏损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该股票将被“暂停上市”;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盈利的,可以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其股票上市的申请;否则,如果该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是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则该股票必须退市。
由此可见,一个上市公司要想退市,也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情。比方,上市公司必须两年连续亏损,才能戴上一个无关大雅的“*ST”帽子;如果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则会被判处“死缓”,缓刑一年(即暂停上市一年);如果上市公司连续4年亏损,则死刑立即执行——“终止上市”,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退市”。
目前,不少ST或*ST公司正是踩着这一底线大搞“报表重组”的。为了规避“连续3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厄运,许多超级垃圾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大玩“二一二”亏损游戏:即连续两年亏损,然而来个扭亏为盈,接着再连续两年亏损,又来一个扭亏为盈,如此而已。这样,一些超级垃圾股不仅能规避退市风险,而且就连“暂停上市”的风险也规避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