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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介绍

 

1994年四川“长虹”分配方案为先10配2.5再送7派1。实施配股分红后的长虹因法人股转配的送股部分为3112万股,流通股7496万股(5997万股加上新增配股1499万股),送股部分为5247万股。因此,长虹因配股分红,流通股从5997万股增至15855万股,新增流通股9858万股。1995年8月21日是四川长虹除权交易日。一些投资者吃惊地发现,四川长虹国家转配股的红股部分与个人流通股的红股混在一起悄然上市流通了。这引起了广大投资者的极大愤怒,纷纷向《中国证券报》等机构投诉。 8月23日,《中国证券报》登出股民来信,谈到四川长虹的转配股已经上市流通时严正指出:“红股作为转配股的派生物,亦不应上市流通,它们都属于国家的法人股范畴。”当日下午四川长虹公司请求上交所让四川长虹停市半天,8月24日,再次申请停牌1天。

  8月24日,中国证监会就长虹事件作出正式裁决,认定长虹转配红股上市属违规行为,并因此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但对已经上市流通的长虹转配红股,只好将错就错,让其流通。 在四川长虹的除权交易日,上交所报出10.96元除权价,在一般投资者眼中是不可能暗含转配股红股上市的,但由于转配红股的上市,真实的除权价应是8.81元。所以,少数机构知情者大肆卖出,最高价为11.48元,而一般投资者凭着对四川长虹的信赖踊跃买入。这样一来,在长虹事件中,最大的得益者是配股承销商,最大的受损者是不明真相的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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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11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长虹事件”作出了处理。中国证监会指出,上交所于8月15日批准长虹公司法人股转配红股上市,并于8月21日允许上市流通。中经开于8月21日至23日,利用自营账户抛出转配红股420.9195万股,所得金额4375.7万元。其中,于8月21日上午集合竞价期间,利用一自营账户卖出80万股转配红股,占当日集合竞价开盘交易总量的80.95%。上交所、中经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委、证监会关于法人股及其转配股存量增量部分均暂不上市流通的有关规定;违反了涉及股市重大政策问题的重要信息必须及时向证监会报告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的有关规定。 中经开作为主承销商,还存在违反规定推销转配股余额和利用A、B字头账户自营买卖420余万股长虹股票的问题。另据调查,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作为副主承销商,于8月21日下午,通过自营账户将70余万股转配红股全部抛出,所得金额717.039万元,这一行为也违反了证券委、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长虹公司为此次配股的发行人,得知长虹法人股转配红股已上市这一重大情况,未及时向证监会报告,违反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为此,决定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通报批评,没收承销商中经开公司非法收入2506.32万元,并罚款200万元,没收上财证券公司非法收入406.16万元;责成长虹公司整顿内部证券事务;其他投资者所获转配红股剩余部分可继续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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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因分析

 

长虹事件是一起严重的机构蓄意违规事件,涉及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中经开公司、上财证券公司、长虹公司。从纯商业角度看,长虹转配红股上市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没有什么好处,上交所之所以甘冒违规风险,这里面是否存在钱权交易等腐败问题呢?总之,长虹事件的根本原因就是我国的股票市场不完善,就连上交所这样的机构都违规,离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公开”还有一段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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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启示

 

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在机构蓄意违规事发前是不可能有效认识并规避这一风险的。长虹事件发生后,那些违规机构都受到了证监会的处罚,但它们所受的处罚与它们的非法收入是否相称呢?长虹的转配红股将错就错地上市流通,那些受害的投资者的损失又怎样得到补偿呢?这说明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问题仍然是值得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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