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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圣地大股东虚假出资,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一、案例介绍
  2000年10月,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了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问题,对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有关中介机构和个人做出了通报批评。据查,1996年9月,在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作为主承销商的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的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签字评估师朱树萼、顾文贤,进行出资审计验证的原德阳会计师事务所签字会计师邰寿铨、张长根,以及作为法律顾问的原北京市国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杨华、张振宝,在其各自的工作中,违背执业标准和行业道德,没有勤勉尽责,未能发现或审验出西藏圣地第一大股东四川省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虚假出资的重大事实,并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相关文件。
  上述中介机构及其个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致使四川省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虚假出资的行为得以实现,严重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西藏圣地经营管理的困难。鉴于上述违规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为严肃证券法律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特对上述中介机构及其个人提出通报批评。

  二、原因分析

 

(一)第一大股东四川省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拥有比其他中小股东所没有的优势,利用其在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力和影响,容易制造虚假资料,企图逃避出资义务。

 (二)作为主承销商的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的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出资审计验证的原德阳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作为法律顾问的原北京市国证律师事务所,在其各自的工作中,违背执业标准和行业道德。没有这些机构的配合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大股东是不可能获得含有虚假内容的相关文件和逃避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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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启示

 

在这个案例中,第一大股东四川省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和相关的违规机构和人员仅受到通报批评的处分,会不会轻了点?证监会的处分很难令人相信其警戒作用,投资者以后面临的这类风险还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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