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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证券法律法规类
--(香港专业人员考试部分)
2005年1月22日
目 录
一、考试的范围和要求
二、考试的法律法规目录
一、考试的范围和要求
本次考试的范围包括与证券有关的部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中国证监会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其中法律四件,行政法规四件,司法解释二件,部门规章二十三件,交易所规则三件。
通过本次考试,要求全面掌握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刑法中有关证券犯罪的规定;要求理解行政法规中有关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境内上市外资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等事项的规定;要求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要求熟悉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证券公司及其业务管理,上市公司治理、并购、再融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销售、信息披露等事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熟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交易规则。
二、考试的法律法规目录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三、四节)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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