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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4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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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是一种现代商业担保形式。信用作为一种特殊资产—首先它是资产,从理论上讲它当然是可以用作担保或反担保的。有资料显示,日本山形县信用担保协会提供的担保中,有70%的担保业务无抵押要求。在深圳,也已经有45%的担保业务无抵押要求,实行信用反担保。信用担保作为一种现代担保形式,应成为担保机构的主要反担保方式,是担保业的发展方向。
一、它有利于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信用是金融业的生命。金融业的信用建设是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担保业是金融业的延伸,在担保业发展信用担保,在经济生活的最敏感区域作为切入点,可以直接使企业或个人提高信用观念,关注和重视自身的信用建设。
二、它有利于信用信息的资源共享。信息的资源共享是体现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信用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信用信息的不对称而引起的,市场的交易双方或几方由于相互之间信息的闭塞造成交易成本的提高和交易的失败,或由于信息的虚假而使交易一方蒙受巨额损失。金融产品的交易过程中同样存在此类问题。推广信用担保,使正确的、同一的信用信息被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贷款企业共同分析、研究和享用,可以避免交易几方出于各自的目的而通过不同的渠道和不同的方法获得的信息的偏差,可以使大家在同一个比较科学的信用信息前提下,作出科学的决策。发展信用担保,金融部门和担保机构都可以充分共享信用信息资源,不必为此付出更多的信息成本。
三、它有利于促进信用评价机构的发展和评价水平的提高。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信用评价机构是重要一环。评价机构处于交易过程中的独立地位,不受交易几方的利益制约和其他部门的影响,他运用科学的评价分析系统,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作出客观的、全面的、科学的评估。毋庸违言,相对于经济发展速度而言,我国信用评价业的发展是滞后的。正因如此,在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在融资和融资担保领域,都应该大力促进信用评价业的发展。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在选择客户和决策担保时,可以充分考虑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对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而言,可以不必为搜集企业的信息而花费更多的成本。对企业而言,他可以用确实可以证明其实力的信用能力取得担保资格。对评价机构而言,虽然他不必为此承担采用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但,他要为自己的评价水平而承担自身的生存风险,这种潜在的风险性促使评价机构必须不断地完善和提高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和评价水平。
四、它有利于担保机构的业务拓展。担保机构现有的反担保模式基本上是以物化资产或有价证券或有关使用权证作抵押。反担保物的价值额度要求也比较高,有的甚至是数倍于担保额度。由此带来的是一系列烦琐的手续和审批程序,如物化资产的价值确认(资产评估)、权证的确认、有关部门的审批(如土地使用权抵押、房产所有权抵押)等。既提高了融资的综合成本,又延长了融资时间。这些现象严重制约了担保机构的业务拓展,致使很多企业郁于此因而对担保融资退避三舍进而寻求其他融资方式。而信用担保方式则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较低的融资成本状况下完成融资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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