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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5]煤炭生产安全费会计处理有重大变化

【内容摘要】:

    煤炭上市公司安全费等会计处理方式有重大变化
    一)2008年12月26日财政部以财会函[2008]60号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二)原来的处理方式:作为负债列示、安全费在“长期应付款”中列示,维简费在负债类的“维简费”科目中列示;可能导致当期账面资产被低估。
    三)新的处理方式: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更符合实际地反映账面资产,新的会计处理将使煤炭上市公司净资产增加,更科学地反应当期的安全费、维简费支出对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
    四)根据测算,潞安环能、国阳新能、平煤天安受正面影响最大。
     但安全费用、维简费的计提标准和在成本中列支的处理方式未改变,因此新的会计处理方式不会影响损益表和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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