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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关外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接触到一个项目,企业在宝安,有镇国税的减免所得税文件,根据"深府[1998]232号"文"两免三减半",税率15%,现企业已执行到第三年.印象中深圳的有关税收优惠应该只在特区内执行,查到的一个"深府[1993]1号"文虽然规定关外的两个区按特区税收政策执行,但一来与国家规定不符,另外即使按1992年7月国务院对深圳政府的授权,其立法权应也只限于特区内.这样的情况在申报过程中是否会成为障碍呢,比如对今后的赢利能力有影响,或者要考虑被追缴的可能?请各位高手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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