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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红筹架构基本都是境内自然人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设立境外公司(包括香港公司)控股境内企业,使之成为外资企业,如果直接撤掉这个信托关系,直接由境内企业控制人在香港设立公司收购其境内控股企业,是否可行?
我的理解是:如果境内企业是内资企业应该不行,明显的假外资,而且根据10号文规定,需商务部批准,增加难度。
如果境内企业A已经是外资企业,作为境内企业A股东之一的境内自然人B设立香港公司C受让境内企业A全部股权,是否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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