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企业上市的构架(请教老投行)?

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明了一个发明专利A(软件和硬件的结合),硬件中的一个核心部件该发明人又申请了一个专利B(该部件的适用范围也较广),现在该实际控制人拟做如下框架设立:实际控制人有两家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都非实名股东),甲公司为本公司,乙公司为新设公司;实际控制人把专利A授权甲公司生产,同时授权专利B给新设公司生产。
我的问题是,如果是这种构架设计,在企业准备上市时是否符合证监会的要求?

补充一下,个人认为主要限制来源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上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否构成重大依赖,请老投行赐教?谢谢

TOP

怎么没有人解答,自己顶一下!

TOP

感觉还有点乱,把情况说清楚一点

TOP

至少应考虑两个问题: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是否比例较大?这两个问题都会影响上市。

TOP

个人觉得实际控制人分别将两个AB两个有连带关系的专利技术分别注入两个公司,是出于对税收优惠方面的考虑。如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是否可以考虑将乙公司的股权注入甲公司,以求达到控制掌握核心技术的目的,又可以制造过程中所带来的税务所增加的成本。经过整合后再由甲公司担当上市载体完成上市工作。

TOP

非常同意8楼的意见,8楼意见的核心是:处理此类事情最关键的是,要将与拟上市公司产品生产有关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都应注入到该公司中。
请楼主采纳此建议!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