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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转制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请教高手:
整体变更时税务究竟是如何处理的?具体是对哪部份征税啊?最好能举个例子!!多谢多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
 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7年12月25日 国税发〔1997〕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289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信用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地税发〔1998〕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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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不太清楚。。。。。
假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改制时净资产1000,折股折了900,剩余100进资本公积,那么是要对哪部征税?是对900-500部分征税,还是对1000-500部分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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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过户要有契税和印花税,资产增值要增值税--等处理资产时再缴,如果是自然人,就个人增值部分要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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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900-500嘛,因为剩余的100RMB虽然是股东权益,但是没有用于转增股本,那么不属于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不是红利分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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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是对由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及非由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的部分缴税,而非简单地把折股后的股本减去折股前的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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