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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下创业板过会企业惠州亿纬锂能的股权变动说明,企业在股改前作了一个股权激励。2007年9月,把一部份股份转让给33位自然人,2007年10月决议以2007年8月31日的净资产为基准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问题:发起人应该是原股东与这33位激励对象,但在审计基准日2007年8月31日时,该33位自然人的资金尚未投入上市主体,即尚未成为公司股东,如何能够作为发起人。那么,这种变更设立方式是否有依据?一般企业都是在向自然人转股后,再确定审计基准日,即上述情况下一般会以2007年9月30日作为审计基准日。
简单说,激励对象在审计基准日之后成为公司股东,是否能够作为发起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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