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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扬子石化的公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全资子公司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扬子有限”)于2007年2月9日与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扬子股份”)签署了《吸收合并协议》,约定扬子股份并入扬子有限,由扬子有限向除中国石化以外的其他扬子股份的股东(“余股股东”)支付相应数额的现金作为合并对价,向中国石化增资作为合并对价(“本次合并”)。扬子有限股东中国石化和扬子股份股东大会于2007年2月28日分别批准了本次合并和《吸收合并协议》。”
请问 扬子有限为何要向中石化增资作为合并对价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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