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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退换货的收入确认及开票问题

请教:
一个公司既卖洗衣机,也卖冰箱。货品发出确认收入后,不允许退货,但允许客户换货。客户3月先采购了冰箱10台,金额20000元,开具了销项发票;4月如果客户计划采购10台洗衣机(共计5000元),同时却需要换回4台冰箱(共计8000元),如何开票?

企业的处理如下:
基本思路是差额开票法,即当月实际销售的金额扣减换回的金额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因为换回的金额大于换出(实际销售)的金额,故5月实际销售时并不开票,多余的3000元发票额度留作以后抵扣实际销售的金额。

疑问:
此做法是否合规?因为存在以下情况:3-4月实际发货冰箱6台(共计12000元)、洗衣机10台(共计5000元),但开票明细却是10台冰箱(共计20000元),而且其中还包含提前开了3000元的冰箱销项发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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