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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应收款预收款的抵消列报问题

一个做工程安装的公司,连续承接一个客户的不同项目的工程业务,在报表中前一个项目的应收款和后一个项目的预付款是否抵消列报?我觉得抵消列报对报表使用者有很大误导,比如可能本来有账龄三四年的应收款,但抵消后都没有了,请问高手此种情况的处理,不胜感激。

其实对于双方来说就是一直有债务往来 那个项目可能是其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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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项目核算,前一个项目的应收款和后一个项目的预付款不能抵消,同一个客户账龄可能分好几档也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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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般来讲,如果客户在账务核算时能够按照项目进行区分应收和预付的话,从本质上应当分别列报。因为新准则将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本质上视为一种金融工具。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1.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2.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但大部分企业在账务上实际上无法将项目与应收款和预付款严格做到一一对应。例如你1月5日收到一笔10万元的款,可能包括两部分:其中4万是结清上月项目的尾款,6万是这个月新项目的预付款。但对方打来款时并没有在银行单据进行详细说明。同时客户的业务人员也没有办法进行明确区分。这就造成收到的钱和项目实际上无法一一对应。楼主可能觉得出现这种情况可能很小,但根据本人的经历,实务中项目和收到的钱能够严格对应的企业几乎没有,尤其是如监理公司、设计公司等提供服务的企业,项目多,项目时间跨度很长。因此在实务中往往采用先进先出的规则,就是先付欠款(应收款)如果有剩余确认为预付(新项目的预付账款)。
就账龄来看,就按照实际业务发生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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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种情况作为IPO审计,是否有问题?是否需要合同对方确认抵消是可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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