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一点疑问

近日学习《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及例解》(肖太寿的博客,本人长的很乐观)有一点疑问看不明白,特请教大家:
      在文中,肖提出,有四类不能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若转增资本,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引用徐勇国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哪些情况要缴税》文章,基本上是COPY,很多博客都是这样倒来倒去)。     
      第一类、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可见该项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只能在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计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问题征询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8〕50号)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这部分差额暂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第三类、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于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转入当期损益,故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于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转入当期损益,故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第四类、金融资产重分类时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在金融资产被处置前不得转增资本。
      我的疑问是,为何在实现并计入当期损益时,不能用于转增资本?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大于0时)不能用于转增股本么?

实现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那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可以转增资本啊。文中的意思是,未实现之前,在资本公积反映的期间,不能转增资本吧。

TOP

这种资本公积的形成是暂时的,之所以形成就是因为我们的准则部分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又怕上市公司滥用公允价值的情况出现,才出现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在期末计量时,差异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况。-----理论上这些都应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该计入资本公积是暂时的,在处置时会完整的转出至当期损益。如果这部分允许转增股本了,那么处置时转出就无法转出了。而且该部分资本公积的金额每年都会变动,如果将此部分转增股本,很容易导致出资不实。

TOP

你说的都对。我的问题是为何在实现并计入当期损益时,不能用于转增资本?比如自用房地产或存货,在文中的观点是该项资本公积应于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转入当期损益,故不得用于转增资本。为何转让当期损益后不能用于转增股本?还是我理解有问题?

TOP

版主前述问题可以这样理解:实现时不能直接转为股本,只能直接计为当期损益,因为实现的行为是公司的经营行为,经营行为直接形成的是当期损益,是当期损益当然不能直接计为资本公积,但该等当期损益可以通过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公积。

TOP

其实这就是会计准则使用的是权责发生制,虽然在一个会计期间内发生了,但只是形式上发生了,假设的是如果在会计期末就变现的话产生的价值,这个只是一个假设,但是并没有真实发生,所以都要等到真实发生时才能真正的处理。

TOP

实现时是要借记资本公积的,也就是实现时这块资本公立积已经不存在了,变生成损益了,当然不能转增。

TOP

按照文中的复函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那么可以这样理解,形成的该部分收益(未分配利润)[处置当期形成]如果用于转增,则属于利润分配行为,由于“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所以就不能用于转增喽。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