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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中的税务处理问题

各位,请教个问题。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13号和第51号文,企业在重组中,如果资产和负债及人员一并转让的话, 是可以免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这个“一并”如何理解?一家企业在几个月前就已经将应收应付和人员调账、变更过来,几个月后,准备再把固定资产调账过来,这种操作,还是否符合上文中的“一并”?还能否算一次重组行为?还能否免税呢?个人理解,人员和资产的调整有时间间隔问题不大,但固定资产和应收应付、存货等应该在同一交割日调账才能算一次重组行为。不知会计上对这块有无相关规定呢?哪位大牛帮着解答下哈!谢谢!

协议上的事情好办,呵呵。协议中肯定是统一约定,转让的标的既包括资产,也包括负债和人员了;关键是,固定资产和应收应付调账时间间隔较长,税务部门还能否认定为是一次重组行为。如果地方税务机构认可了,是否就不存在风险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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