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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这个办法是2009年2月开始实施的,现在有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在2007年12月转为内资公司,在2008年5月海关办理了进口设备解除监管手续,并补缴了增值税,请问2008年5月的时候适用的是哪个法律规定需要补缴增值税的?另外关税需要补缴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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