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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上市软件公司,2010年5月收到政府同意对其软件销售收入即征即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但是由于企业没有及时去找税局沟通,2011年6月才收到2010年的退税款。请教一下,该笔退税款可否在2010年记入其他应收款和营业外收入。
我细看了一下政府补贴的会计准则,提到“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政府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才可以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但是我们的会计师认为该笔税款应在2011年6月收到时才记入营业外收入。请教各位有没有遇到类似问题,该笔收入想在2010年确认,可以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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