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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确认时点

一拟上市软件公司,2010年5月收到政府同意对其软件销售收入即征即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但是由于企业没有及时去找税局沟通,2011年6月才收到2010年的退税款。请教一下,该笔退税款可否在2010年记入其他应收款和营业外收入。
我细看了一下政府补贴的会计准则,提到“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政府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才可以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但是我们的会计师认为该笔税款应在2011年6月收到时才记入营业外收入。请教各位有没有遇到类似问题,该笔收入想在2010年确认,可以吗?

不可以吧
政府补贴收入,在钱到账当月账入营业外收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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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只有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才会按照应收金额计量;这种定额标准目前通常理解为:根据相关政策,与企业销售的、存栏的产品的数量(通常和农业相关,比如生猪、种猪、粮食等等)。  其余的都按照都到当期确认,因为毕竟政府补助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不由企业自身能够控制。


上述情况,目前均都是按收到当期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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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属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值税属于中央税,属国税,和一般的政府补助不完全一致,不确定性的原因主要是企业是否符合即征即退相关政策的规定 而不是政府的态度 所以只要企业能证明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完全符合即征即退相关政策的规定 能准确计算应取得的退税收入 个人觉得还是可以计入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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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wsp31438 的观点,我也觉得对于这种稳定的持续的与收入或者销售数量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进行预计。

我以前还遇到过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政府2010年末下文说2010年度企业共可获得**政府补助800万元,但是2010年12月发放400万元,2011年5月份再发放400万元,这时在2010年底是否应该确认其他应收款400万元呢?

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是根据政府补助那个准则,一般要在政府补助收到时才确认政府补助收入。所以不应该确认,要等到实际发放才能确认。
另一种观点是政府已经下文明确了公司可以得到补助800万元,公司的收益已经明确了,所以应该确认其他应收款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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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IPO公司的收入确认应谨慎些较好;也有遇到情况但不是增值税退税这种相对比较确定的政府补助,即地方政府发文有补助,但地方财政的配套补助未必会及时到位,特别是现在地方财政缺钱的时候。不知道如果地方财政不拨付,是否可以申请行政不作为,但得罪了地方财政,也不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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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一个有色的上市公司,出现过地方财政赖账不付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情况,这类还是收到时确认比较谨慎。如果要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会计师要认的话,除非取得地方政府的回函明确拔付时间,但这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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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吧,竟然有这种地方政府,唉。。。会计真是越来越难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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