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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销售增值税纳税时点确认

最近,做了两个项目都遇到了预收账款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视点问题,向各位大侠请教一下。
案例:A公司销售设备,设备生产周期通常为1-2个月,设备需要安装调试;根据销售合同条款规定,签订销售合同后客户先预付30%的款项,设备运抵客户并签收后再支付20%;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取得验收报告后再支付40%;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满支付剩余10%。
目前客户处理方式:客户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时开具全额发票,会计上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查阅了一下税法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该案例属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发货后需要确认100%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而发货到客户签收,并收取20%货款存在较长时间差。如果合同金额是200万,那么在收到30%货款200*30%=60万,需要确认的销项税却是200*17%=34万,如果毛利率为30%,成本中材料成本占60%,那么在发货的当月需要缴纳60-200*(1-30%)*60%*17%=14.28万元的增值税。
这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显然是一个很大的资金压力,请问各位大侠是否有什么好的解决建议?

跟政府沟通呗,如果是地方上的企业,政府应该会给些支持。但是预收款本身又会涉及收入确认问题,没有两全齐美的办法。最好把预收款的账龄及金额控制一下,账龄全部一年以内,这样还好些,个人拙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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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情况在实务中很多的,很多企业为了配合客户的需要(尤其是垄断行业的客户),尚未发货就开票、交增值税了。增值税是“高压线”,必须按时交纳,否则被处罚就惨了!
没有特别好的办法,必须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纳。如果企业的资金链实在紧张的话,只能通过引进风投等方式解决。增值税本身不能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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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合同条款,能否改成定金,已验收时点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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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的处理没有问题,也是通行的做法,原则上会关注与合同相关的验收时点以及收款情况,防止多记收入的情形,而目前税务对于A公司情形(验收期较短,为1-2个月)原则上待实际验收开票时计算销项税金。税务有可能会提出产品已实际销往外地,应预缴相应税金,但可以与之沟通,验收不合格可能存在返回再加工情形,一般税务不会要求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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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经上市的公司分节点确认收入的都是这样,以开票为确认收入,但建筑施工单位外,它的收入确认另外算,收入与成本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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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就是这样,税局也是这样认可收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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