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23463
- 帖子
- 346
- 主题
- 15
- 注册时间
- 2011-7-11
- 最后登录
- 2013-8-23
|
2#
发表于 2013-1-17 11:03
| 只看该作者
对于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追溯调整配比的理由,以下解释非常到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司补缴以前年度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行为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也不是会计差错;
2、关于所得税返还,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应在实际收到时计入会计当期,不做追溯调整,这样处理符合谨慎性原则;所得税补缴与返还同属于政策性行为,应比照处理;
3、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一般均准备进行长期经营,由此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无法预见在未来不到十年的期间里变更公司形式,且这种可能性极低,追溯调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确认原则;
4、关于不追溯调整,是否导致违背成本费用不配比,我们认为,发行人补缴以前年度减免所得税的行为是因企业转制造成,该项支出与此经济行为直接相关,属于公司的改制成本,应当计入经济行为发生的当期;此外,公司在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政策环境、投资环境、经营环境下从事生产经营,其经营成果的取得是在外商投资企业性质下完成的,当时的税负也是与其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完全相匹配的;
5、企业在将补缴的减免所得税计入缴纳当期的同时,考虑到该费用为一次性支出,可将其列入非经常性损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