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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转移定价是否存在补缴所得税风险?有没有相关案例

请教,子公司的25%,母公司15%。子公司把产品卖给母公司,母公司再卖出去。现在子公司销售留了25%左右的毛利,剩下的大部分都在母公司。子公司的产品并没有同类产品。这样有什么问题,有没有案例呀?

看股权架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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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持有子公司10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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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什么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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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内部没问题,不要母公司是实际控制人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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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否同处一地?所得税率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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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税务机关是有权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但关于产品购销具体调整案例没有见到过。
股权转让的情形倒是比较多。
“2009 年,上兴国际与永丰国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兴国际将其持有的公司3,900 万股股份以3,90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永丰国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因此,此次股权转让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定价。
2011年6月8日,上兴国际补缴了2009年11月转让世纪华通3,900万股股份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263.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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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税务局有这样的权利,但并未遇到过行使这项权利的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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