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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投资企业可否在国内上市的法律分析

教育类投资企业可否在国内上市的法律分析

背景:
近日在上海XX教育集团对教育企业能否上市的问题非常关注,希望了解相关政策。
主要疑问在于集团下属上海X进修学院(集团持股100%)、上海X培训中心(集团持股60%)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合并报表问题,作为两家核心教学机构,能否将其净利润全额合并进入集团母公司报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由于上述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合理回报”的具体比例,在合并报表时可以合并的回报金额难以明确。
相关报道:
教育产业对创业板的“觊觎”也不甘人后。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EDU.NYSE)董事长俞敏洪2009年11月2日称,教育部已派专人对新东方进行了调研,调研的最终目的是制定中国教育企业海内外上市的条件。
新东方于2006年9月在纽交所上市,也是迄今唯一一家在海外上市的中国教育机构。俞敏洪称,由于近年来中国培训行业发展迅速,新东方成功上市之后,国际资本更加青睐中国的教育市场,因此,主管部门意识到已经到了对教育机构制定上市规范的时候了。
俞敏洪表示,教育主管部门对教育机构上市基本上还处于一种不太了解情况的状态,教育部到新东方调研,主要也是为了了解教育机构上市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学校和公司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
“政府调研并不是要限制教育机构上市,而是要制定一个规范,政府最担心这个行业一旦爆发就收不回来了。”俞敏洪说。



对于上海XX教育集团公司(以下简称“X教育”)及其下属子公司开办的民办非企业教育机构的资产、收入、利润等可否合并入投资方财务报表的问题,我们现给出以下意见:
一、X教育及其下属子公司投资举办的各个民办非企业教育机构,依据我国目前的会计法、会计制度,应当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还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尚不明确,不论国家还是上海市政府都没有明确规定;
作为对照,我们查询了《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其中第24条规定,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参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也就是说,在深圳的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上海的民办学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则只要符合母公司即投资者对其控制的原则,就可以合并财务报表,即民办学校的资产、收入、利润等会计科目,均可以合并到母公司中。
二、基于国家、上海市政府都没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适用何种会计制度的现实,我们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发现,国家及上海市政府均未为对民办学校的开办者投入及民办学校的经营发展过程积累所形成的净资产的权属属性做出明确规定,也即是说,国家并没有明确该净资产是否归属于民办学校的开办者或投资者。
假设该净资产不归属于民办学校的开办者或投资者,而仅属于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则开办者或投资者即母公司当然无法对其合并财务报表。反之,假设该净资产归属于民办学校的开办者或投资者,即民办学校的开办者或投资者对投入民办学校及民办学校经营发展过程积累所形成的净资产享有股东权益或所有者权益,则在法律上将民办学校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成本、利润等科目合并到开办者或投资者即母公司的报表中将不存在根本的障碍。
三、我们对民办学校开办者或投资者与民办学校的净资产之间的关系及其属性作了法律上和法理上的探讨和研究:
(一)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权益的核心规定有四项:1、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2、股东对公司的分红权、3、股东对公司的终止、清算权;4、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对照《公司法》的上述四项核心股东权益,《民办教育促进法》也在这四个方面承认了民办学校的开办者或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
(二)《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没有明文确认或确定民办学校的开办者或投资者对民办学校的净资产享有股东权益或所有者权益,但也没有明确否定或否认民办学校的开办者或投资者对民办学校的净资产享有股东权益或所有者权益,因此,是否享有,可否享有,应当做法理上的论证;
我们论证的结果是民办学校的开办者或投资者在法律上享有与《公司法》之股东基本相同的权利和权益,尤其是对民办学校的收益分红权(一定比例)、终止清算权都十分明确,而这些权利是除了民办学校的开办者或投资者以外,任何人(包括民办学校法人本身)都无法取得的,这些法定权利,决定了民办学校的开办者或投资者对民办学校的净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的属性。我们的结论是,民办学校开办者或投资者对民办学校的净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
(三)大势所趋。
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发文《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其中第四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中,第十五项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2010年5月14日,教育部发文《教育部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教改函[2010]1号),其中第二条重点任务第(二)项办学体制改革第3点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中:清理并纠正歧视民办教育的政策和做法。开展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探索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具体政策。健全民办教育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探索独立学院管理和发展的有效方式。
我们认为,国家关于民办教育的产业政策已经显现出要逐步完善民办学校的产权制度和财务规范的总体方向,既然国家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那么保护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弥补目前民办教育体制中的缺陷,建立与资本市场接轨的法律规则,是我国今后民办学校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必由之路,因此国家立法明确民办学校开办者或投资者对民办学校的净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以及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将时日以待。
四、目前的操作思路
(一)在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之下,X教育及其下属子公司投资举办的各个民办非企业教育机构如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合并其会计报表,仍会存在一定的风险,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1、政府主管部门中的工作人员未必能够深刻认识到法律意义上民办学校净资产的权属属性,很有可能按照法律的字面理解,仅强调民办学校“自主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否认出资者的所有者权益;2、作为一家拟上市公司,可能会受到竞争对手的恶意攻击,攻击者很可能会以民办学校的会计报表合并到母公司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由向发行审批机构提出质疑和反对。
(二)鉴于以上风险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我们建议现实可行的操作思路是取得政府部门对民办学校开办者或投资者对民办学校的净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的明确法律依据,而这其中又以财政部、教育部以联合出具公开函件答复下属部门的形式,同意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最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即使政府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的净资产属性暂时不作出确权,但只要同意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即可以反推政府已经认可民办学校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成本、利润与公司、企业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成本、利润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并当然地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规定进行财务报表的合并。

新东方并不是唯一一家教育类海外上市公司,另外还有弘成教育、北京ATA、正保远程,都在美国上市。环球雅思也准备海外上市。

关于教育类企业的A股上市问题,一种讲法如下: 就国内教育企业放弃A股市场、争赴海外上市,德勤教育行业主管合伙人周锦昌解释说,海外上市主要出于上市机制的考虑。他说,美国上市实行注册制,国内实行审批制。尽管没有规定轻资产公司不能上市,但发审委对重资产企业相对偏好,这对轻资产的教育机构上市就构成了一定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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