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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49条的理解

公司法149条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以上三款,为啥一会是章程的权限,一会是股东会的权限,请高手解答解答

太不好区分了。


先谢在此!!

我觉得啊,三四五是根据事项的重要程度而分别经历不同的程序。
(三)董事和高管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比较没那么重要,所以章程可以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就行;
(四)董事和高管与公司订立合同或交易,比较重要,所以可以由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五)董事和高管与公司竞争,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很重要,所以只能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章程和董事会都没这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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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和高管与公司竞争,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很重要,所以只能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章程和董事会都没这权力。
   我觉得章程,股东大会, 董事会,这几个层次应该是章程最高,然后是股东大会,然后是董事会,有个规定,股东大会程序包括表决方式,或举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或违反法律的,一个30日内可申请撤消,一个是自始无效,有心的兄弟可以找下具体规定,先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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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常规模式,一个是非常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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