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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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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中第二点规定:
二、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所以外资低于25%是没有问题的,低于25%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并过会上市案例很多,完全可以。
整体变更报批时是需要提供最近三个年度的审计报告的,肯定需要连续三年盈利才行,1995年的暂行规定现在仍然有效,只是不低于25%的规定现在不要求了而已,其余发起人锁三年的规定因公司法修改应该现在也只需锁一年了。其余规定应该是有效执行的。
不过当然要是有能力搞定审批机关,无连续三年盈利记录能审批下来,也是可以的,将来反正解释就是经过了审批机关批准,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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